在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时,我们需要明确检测的范围和标准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十九条规定:
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,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客户用品等进行卫生检测。如果检测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体现,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,终出具的称为“公共场所卫生”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公共场所经营单位(个人)通过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并通过检测,才能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,方可经营;卫生审查时,也需要对公共卫生标准进行监测。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:
(一)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
(二)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店;
(三)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
(四)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
(五)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
(六)商场(店)、书店;
(七)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。
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:
(一)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;
(二)水质;
(三)采光、照明;
(四)噪音;
(五)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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